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6民初95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开封市金明区。
委托代理人***、位义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又名***),男,196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滑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滑县小铺乡**西北。
法定代表人画保坤,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滑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滑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滑县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