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全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解除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8512号之一
申请人:陕西全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枣园西路221号新零售区。
法定代表人:董向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雨,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璇璇,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以南先河之星1113-4。
法定代表人:吴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永锋,陕西秦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陕西全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2年8月17日作出(2022)陕0104民初851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1377.42元的财产。现申请人陕西全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全鑫钢铁物资有限公司自愿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41377.42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晓凤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赵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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