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陕0525民初1184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7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培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康定路以南先河之星1113-4。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永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火车北客站元朔路韩家湾新型社区(**国际城)19幢1**18层1180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永洋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4年07月0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秦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郑建成
二〇二四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