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巨星实业总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46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星实业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辉
审判员*连
审判员肖磊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