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207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星实业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肖磊
审判员*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