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9)鲁0811行审25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局长。
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任城区自然资源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济国土资罚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未经政府批准,擅自占用共青团路东、任城区**街道五里屯村东南土地26635平方米(折合39.95亩,土地类型为国有储备地及一般耕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设五里屯村旧村改造项目。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和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26635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3、对非法占用的24905平方米国有储备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1730平方米一般耕地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罚款金额共计人民币408175元。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院认定,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向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送达了济国土资罚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在申请强制执行前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期十日内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要求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济国土资罚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济宁市国土资源局任城区分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决字【2018】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准予强制执行,由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
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传军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