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山东省巨星实业总公司、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811执548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星实业总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省巨星实业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山东济宁圣地电业集团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任民初字第24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阴衍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生兆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