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11执保17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第三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住济宁市洸河路105号。
法定代表人:李凡红,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第三人山东任城融鑫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鲁0811民初552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位于济宁市任城区××楼小区××号楼××单元××层东户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
若申请续行保全,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
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周新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