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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782民初1138号
原告杭州平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星发街**原汤家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易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杭州平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司诉被告太原易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诉讼费用。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平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翁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