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民终37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攀登。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巧红,山西敦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易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长兴南街阳光城环球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冯遵刚,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晓平,晋中市太谷区明星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攀登与被上诉人太原易道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晋中市太谷区人民法院(2020)晋0703民初1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攀登于2021年4月29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攀登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攀登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晓峰
审判员 胡 睿
审判员 申子西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常雯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