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24民初77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19日生,居民,住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崇练,泗洪县泗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MA1MTEDT5N,住所地泗洪县曹庙乡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闯,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5月3日生,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被告:管帅,男,1987年7月18日生,居民,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品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帅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李婷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惠
书 记 员 曾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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