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147号

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东开发区阜蚌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99680C。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女,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川县青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253997158407。

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武川县大汉国风新能源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929198.67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通过查控系统平台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均未查控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电话约谈告知其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 琪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武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