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皖1302执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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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与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皖1302民初5942号判决书(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本案审理、执行期间的全部费用。
如拒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请将上述款项汇至本院。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
账户名称:宿州市埇桥区会计中心
账号:×××63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联系人:埇桥法院执行局指挥中心(执行110)联系电话:0557-363××××
本院地址:宿州市宿州大道与凤凰大道交叉口西500米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