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环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3906号
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阜蚌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99680C。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环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经济开发区环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570444498G。
法定代表人:戚志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环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环山工程机械租赁服务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思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