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民初2907号

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周利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娟,女,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男,1972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满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泓霄

书 记 员 来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