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

扬州市天达通宝大件吊装有限公司、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皖1203民初643号 申请人:扬州市天达通宝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胥浦办事处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330851350P。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仪征市扬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开发区阜蚌路313号,统一社会信代码91341200740899680C。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州市天达通宝大件吊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陶顺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扬州市天达通宝大件吊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账户在800万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由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保单号204910485202200××××)。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阜阳市通达理装卸服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申请人需续行保全的,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续行保全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八条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人民法院进行财产保全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明确的保全期限届满日以及前款有关申请续行保全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