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富桥建筑有限公司

某某与中国铁路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工务段、武汉市富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1381民初2816号
原告:***,男,198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被告中国铁路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工务段。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羊山新区公寓街**。
法定代表人:代永波。
被告武汉市富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滠口镇十里村***。
法定代表人:万志芹。
被告:***,男,40岁,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住广水市。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路武汉集团有限公司信阳工务段、武汉市富桥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原告****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礼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礼召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程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