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

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北京城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9866号
原告:江**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4605727H,住所地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栖霞山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荣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宿豫区豫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北京城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91254463,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湖渠路15号院1号楼5层101-558。
法定代表人:黎章成。
原告江**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市矿产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原告江**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918元,由原告江**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