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302财保140号
申请人:**,女,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豫区。
被申请人: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754605727H,住所地:宿迁市苏州宿迁工业园区栖霞山路**。
法定代表人:荣光。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城中支行11×××59账户的银行存款7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荣大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宿迁城中支行11×××59账户的银行存款7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朱颖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郭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