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02执30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天任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所合肥市瑶海区合裕路唐桥新村枫渡苑1幢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8457035-6。
法定代表人:周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习友路北侧圣泉路东侧颐景园9幢6单元6-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7707224-4。
法定代表人:马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9)皖0102民初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黄 胜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聂传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