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02民初9325号
原告:***,男,汉族,1971年1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上海市海华永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
被告:安徽思佰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91340100577072244G。
法定代表人:马龙,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安徽思佰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以疫情原因,无法到场进行伤残鉴定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安徽思佰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同时尚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安徽思佰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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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刘 科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宋宪梅
书 记 员 李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