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民终116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
原审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绿地集团济南绿鲁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22)鲁0102民初6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其在收到法院通知催缴后确认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安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姜 晓
书 记 员 杨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