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隆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隆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191民初2069号
原告:安徽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法定代表人:焦长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隆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隆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解,原告安徽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10元,减半收取为2455元,由原告安徽琦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倪良月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娟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
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