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4民初6472号
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平区北清路中关村生命科学园**院**楼**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何仕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佳益,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培培,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口水丽坊****/div>
法定代表人:朱军荣,总经理。
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42元、公告费(以公告票据为准),由原告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 越
人民陪审员 张 峰
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成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