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11财保60号
申请人: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长圳社区长明路裕永兴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2033810T。
法定代表人:刘迪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口水丽坊1幢1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1925540。
法定代表人:朱军荣,总经理。
申请人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仲裁财产保全,要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2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予以担保。2019年7月10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申请人保全材料递交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安徽韵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323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巴科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孝荣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