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财保79号
申请人:***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繁华大道与北京路交口水丽坊1幢1407室。
法定代表人:朱军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阿巴拜克力·阿不都卡德尔,新疆迈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丽娜孜·阿不力孜,新疆迈献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星河路32-6号。
法定代表人:穆翔,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合肥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2020年9月23日合肥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新疆九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视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成 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哈利米娜·哈力木拉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