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825执保311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申请人:河北雾柳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瑞麟轩小区4号楼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经理。
被申请人:李永利,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民族不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武姝丽,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民族不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腰站堡。
法定代表人:武姝丽,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王家楼村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治君,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北雾柳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李永利、武姝丽、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作出了(2018)冀0825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钻石中路支行,账号:91×××43)至500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利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算中心,账号:43×××65)至135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武姝丽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算中心,账号:62×××48)至150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
2018年7月27日该案移交本院执行机构,2018年7月27日本院将被申请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钻石中路支行,账号:91×××43)予以冻结,冻结至500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2018年7月27日本院将被申请人李永利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算中心,账号:43×××65)予以冻结,冻结至135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2018年7月27日本院将被申请人武姝丽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算中心,账号:62×××48)予以冻结,冻结至150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5财保11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孙海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