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5执106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满族,退休职工,现住隆化县。
被执行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高新区沈家屯镇腰站佛堡。
法定代表人:武姝丽,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王家楼村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治君,经理。
被执行人:李永利,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武姝丽,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执行人:河北雾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瑞麟轩小区4号楼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职位。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雾柳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武姝丽、李永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被执行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内蒙古杭锦后旗陕坝镇人民政府享有的到期债权6000000.00元,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武姝丽名下位于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2号瑞麟轩小区4号楼2单元10层1001室房屋一套,后经网络查控及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赵海伦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宏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