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雾柳农林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825财保117号
申请人:***,男,1956年9月1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
被申请人:河北雾柳农林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富强路瑞麟轩小区4号楼2单元1001号。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经理。
被申请人:李永利,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民族不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武姝丽,女,1985年11月8日出生,民族不祥,住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高新区沈家屯镇腰站堡。
法定代表人:武姝丽,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大仓盖镇王家楼村北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治君,经理。
申请人***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将被申请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李永利、武姝丽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隆化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785000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淖甘博都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钻石中路支行,账号:91×××43)至500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李永利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算中心,账号:43×××65)至135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武姝丽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核算中心,账号:62×××48)至1500000.00元止,期限为一年。
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支取。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给被保全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王国清

二〇一八年??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白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