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791民初1894号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河北诚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市桥**大仓盖镇王家楼村**楼。
法定代表人:李永利,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6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张家口市。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法庭审理过程中,原告所诉的张家口市嘉鑫商贸有限公司经本院核实其已经更名为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且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永利,原告亦同意将所诉的被告张家口市嘉鑫商贸有限公司变更为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故本院予以准许。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欠款9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受理合约,合约中明确约定了垫付卡的使用情况、还款日期、违约责任以及管辖法院等事项,与此同时被告二签署了不可撤销连带担保承诺函为被告一担保,此后被告一使用原告提供的垫付卡消费共计100000元,到还款日期后欠款均未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向被告***、河北憧憬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应诉手续,但未联系上,经本院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80元,退回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俊梅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雪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