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622民初1202号
原告: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法定代表人:***,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对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明泰建筑有限公司,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住吉林省**县。
原告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诉被告**县明泰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于202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2852元,减半收取计1426元,由白山市春雷新型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邓 长 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