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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某某商贸有限公司、某某财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105民初990号 原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吉林省中大建材市场有限公司三区1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财,男,1967年3月2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明泰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县**花园参花苑4号楼4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4年8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县。 原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财诉被告**县明泰建筑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原告**财于2023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96元,减半收取计1348元,公告费260元,由长春市**商贸有限公司、**财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