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

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与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104民初1444号
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漯河申立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