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1104执1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漓江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柳付拴。
被执行人: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郏县茨芭乡前庄村。法定代表人,朱幸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与郏县崮山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豫1104民初260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 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朱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