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豫1104民初2560号
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漯河市召陵区漓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柳付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俊艳,女,汉族,1983年7月16日生,住漯河市召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平,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生,住漯河市。
被告:河南正宇电器有限公司,所在地漯河市召陵区龙江路东段。
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正宇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受理后,原告杨四妮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20元,减半收取660元,由被告河南正宇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啸飞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