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104执92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召陵区。
被执行人: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召陵区漓江路东段。
法定代表人:柳付栓。
本院在执行***与漯河市人东电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因仲裁文书未生效,书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现依法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漯劳人仲案字[2018]000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永亮
二〇一八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王占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