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22民初679号
原告:**,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被告: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 勇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