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宁夏海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22民初2948号 原告:***,宁夏海原县人,公民身份号码:×××,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1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海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22MA76L1NF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甲、***,北京市盈科(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3788242813Q。 法定代表人:**2。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 被告:宁夏交投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MA771QENX7。 法定代表人:**2。 原告***与被告宁夏交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交投高速管理有限公司、宁夏海平高速公路管理有限公司、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