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宁0522民初292号
原告:***,生于1994年12月3日,农民,住宁夏同心县。
被告:***,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酒泉市,现住宁夏银川市。
被告: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银川市金凤区六盘山路396号5号楼。
法人代表:***。联系电话:0951-3308010、173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宁夏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0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金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