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2民初6893号
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夏铎铺镇兴旺村七组(夏铎铺机械工业园三力路)。
法定代表人:吴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凤辉,湖南唯楚(宁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罗圣哲。
被告:***,男,1967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与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后,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长沙新世管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毅梅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喻赛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