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湖南六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2民初10366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罗圣哲。
被申请人:湖南六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517号红星大厦1栋2233房。
法定代表人:侯李龙。
本院受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六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本院于2022年1月5日作出(2021)湘0112民初10366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六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00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9月23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六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003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六有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95003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郭正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何 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