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初685号
原告:**,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被告:**,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被告:***,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上沙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