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民初685号 原告:**,男,198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被告:**,男,1993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华阴市。 被告:***,男,1985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富平县。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上沙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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