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9财保7号
申请人: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湘中物流园01栋)。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人民币3073346元的财产。申请人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诉讼(仲裁)保全责任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保险单号为218000498202300××××。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要求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3,073,346元为限。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