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529民初521号之一 原告: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湘阳街与迎春路交汇处(湘中物流园01栋)。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路二段68号双帆华晨大厦2601。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京津公路与龙洲道交口西南侧北辰大厦3号楼5-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兴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中材节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行为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1,387元,减半收取计15,694元,申请费5000元,均由原告湖南省广邦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瑀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