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山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某某、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10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云集路**。
代表人程进,该分行行长。
被执行人**,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系**之妻),1982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朱定菊,女,196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执行人胡庆林,男,195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王晓红,女,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执行人宜昌市山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
法定代表人胡庆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朱定菊、胡庆林、王晓红、宜昌市山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朱定菊、胡庆林、王晓红共同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借款本金549983.1元、罚息115801.22元;并应以549983.1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83%后再上浮50%的标准支付从2018年6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罚息,以实际未清偿的利息(含逾期利息)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2.83%后再上浮50%的标准计算复利;被执行人**、***、朱定菊、胡庆林、王晓红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律师费64504元;。被执行人**、***、朱定菊、胡庆林、王晓红、宜昌市山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10894.5元、执行费9812元。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10万元整,余款未能得到执行,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法应当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2018)鄂0502民初24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  马晓曦
审判员  余 晓
审判员  彭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何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