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汀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汀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厦门禾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212民初1351号
原告:福建汀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南阳镇汀杭路9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禾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汀溪镇五峰村庄上10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福建汀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禾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原告福建汀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禾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福建汀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禾沣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福建汀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宋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