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67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俞红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萍,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赵倚楼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邬筠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苏0803民初567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2022年9月27日,解除保全申请人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他等额财产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