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03民初5673号
申请人: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长亭街9号俊杰科创大厦1407室。
法定代表人:俞红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萍,江苏同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赵倚楼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邬筠轩,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申请人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公司出具保函担保金额31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全稳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名下3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南京金甬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侯中淮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雪洁
书 记 员 张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