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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达建设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321民初614号 原告:***,男,197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显助(系基层组织推荐),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曲靖市马龙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长乐市潭头镇建设路32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彧,男,汉族。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曾用名:**),男,1987年4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贵州省六枝特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