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2653号

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华莲路53号青年创业大厦6层608、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0584022723。

主要负责人:詹俊尧,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东,福建正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西莲畔北路3号莲西小区14号楼1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2XXY3E7E。

法定代表人:陈何鑫,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才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庆  林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晓芳(代)